贵阳出台暂行办法 七种情形将启动“一案双查”
近日,《贵阳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暂行办法(试行)》出台。《办法》规定,具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地区、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和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分管领导以及履行监督责任的责任人实施“一案双查”。
这七种将启动“一案双查”的情形是:一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在党的十八大后得不到有效治理,“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2016年以后仍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二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三是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等腐败窝案、串案的,一年内连续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或者连续两年均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四是发生的腐败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五是发生的案件导致群众反响强烈,媒体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六是对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以及对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七是其他应当实施“一案双查”的情况。
“一案双查”将坚持“谁分管、谁查办”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具体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调查组)提出建议,报经发案单位上级党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研究同意后启动,一般在对违纪当事人作出处分决定后进行,也可视情况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同时启动,并由具有决定启动权限的机关指定调查组组织实施。
“一案双查”的处理形式包括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可视情节免于处理。
《办法》还对从重加重处理和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记者 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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