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党政干部的民族团结教育
古人云:民“以吏为师,以法为教”。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装腔作势、装模作样,当面是人、背后是鬼,老百姓就不可能信你那一套,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日前颁布实施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正在加速推进建设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贵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力举措,是实现民族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更是加强对党政干部民族团结教育的关键抓手。
一个地区、一个行业能不能形成事事有法可依、人人依法守纪、各方依法办事的氛围,关键在于领导干部。《条例》的贯彻落实,关键同样在各级党政干部。比如《条例》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策倾斜上升到法规层面,但这里的“倾斜”政策能否实现,或者说实现程度有多高,决定着作为扶贫攻坚主战场的全省民族地区发展的进程,同样取决于掌握着决策权的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条例》中,无论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还是强化民族地区社会保障这一基础,都有考量。但其中落实的关键,就在于地方党政干部对《条例》的认识和把握。
一直以来,民族团结都是贵州发展稳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各民族和睦相处的生命线。多年来,正是因为我省没有发生过一起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才使得经济社会得以快速发展。但是,作为全国扶贫攻坚主战场的贵州,民族地区的“短板”格局仍然没有改变。2014年,全省31个经济强县中民族地区只有7个,47个非经济强县中民族地区就有31个,10个不考核生产总值的贫困县中民族地区就有8个,全省县域经济主要指标排位靠后的大多是民族地区的县。实践证明,贫困落后是贵州的主要矛盾,更是民族地区的突出矛盾,加快发展是贵州的主要任务,更是民族地区的突出任务。贵州民族问题的根源是发展问题,发展始终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条例》一方面明确了相关机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职责,另一方面对促进民族地区加快经济发展作出明确规定,全省各级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党政领导干部,作为民族工作、民族团结的核心力量,要为《条例》贯彻落实好走前列、做表率、做模范。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行动是认识的体现。只有认识正确,才有行动的高度自觉。过去,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认为,民族团结教育只是民族工作职能部门的事,其它部门可以少抓甚至不抓。上级部门有要求时,“顺着走、跟着走、看着走”,用文件贯彻文件,用形式敷衍检查。民族团结无小事。这些思想认识,与省委省政府的判断决策和群众的观感体验严重脱节,让人一想起来就不得不为之忧心忡忡。民族团结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齐心协力。作为国家定位建设的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于贵州而言,没有与之无关的单位,也没有与这项工作无关的人员,各地要通过建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个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推动《条例》内容落细、落小、落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好“法律的臣仆”,才能真正做好“人民的公仆”。一名法律信仰缺失的党政干部是不可能在内心深处敬畏和服从法律的。不讲法治信仰,法治建设也只能成为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因此,全省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要通过对《条例》的深入学习,充分认识到《条例》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条例》的学习为契机,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列入各级权力机关的“一把手”工程,提出刚性的目标任务要求,明确的责任考核指标,建立完善的教育制度体系。要把对《条例》的深入学习过程,内化为对贵州多民族省情的深化认识过程,转化为凝聚共识加快推进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过程。党政干部不仅要自己学好《条例》,也要在本单位、本系统组织广大党政领导干部学习好,同时还要深入基层向群众宣传好《条例》,在全社会形成学《条例》、用《条例》的良好氛围。只有各级党政干部把《条例》学好了、弄懂了,才能在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进程中,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