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补贴、带薪休假相关条款应写入劳动合同

05.03.2015  11:50

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袁周呼吁,“职工加班补贴、带薪年休假相关条款应写入劳动合同,让职工明明白白维权。

袁周告诉记者,近来,有关职工加班、被加班、亚健康、过劳死以及带薪年休假落实不力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因此,非常有必要将职工加班补贴、带薪年休假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严格执行,确保职工权利。

2014年,贵州省总工会对11家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进行加班和带薪年休假情况抽样调查,发现均不同程度存在加班现象,但加班补贴及带薪年休假落实却难以到位。调研中,贵州省总还发现,虽然有的单位不提倡加班,但分配给职工的工作量在8小时内根本不可能完成,职工只能“被迫加班”。而让职工陷入维权困境的是,这些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资协议中,在加班补贴、带薪年休假问题上,没有相关约定。

袁周建议,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督导落实;确因工作需要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工资待遇。要将职工加班补贴、带薪年休假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加班补贴、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各项考核的重要依据。

此外,人社部门也要强化职能监督作用,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由人社部门牵头,制定统一的加班补贴制度,明确一般工作日加班、节假日加班而不能调休的补助标准,完善职工超额工作报酬规定。对加班补贴、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责令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拒不整改的单位,人社部门或工会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