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加纳使馆经商参处对“市场”内经营的中国商户的重要提示

12.09.2014  03:59

加纳贸工部在9月5日的《每日写真报》和9月8日的《发现者》等加纳主要报纸上刊登要求“市场”内经营的外国商户限期搬离的公告和要求加纳房东废止相关租赁合同的公告。驻加纳使馆经商参处在此对“市场”内经营的中国商户做出重要提示,现将公告全文翻译如下:

《加纳贸工部对在“市场”内从事零售经营的非加纳人的警告》

贸工部注意到,尽管加纳政府多次要求在“市场”内从事零售经营的外国商户搬出市场,但一些商户仍拒绝搬出。

请注意,这违反了2013年加纳投资促进法案(865号法案)第27条第1款(a)和第28条第2款之规定,即“非加纳国民或非加纳国民全资拥有的企业,不得投资或从事于在‘市场’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做小买卖、沿街叫卖、在任何地方的小售货亭销售商品”、“非加纳国民以现金或商品和服务形式投资超过100万美元方可开办贸易公司”。

因此,在此警告外国商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出所附48个“市场”区域,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继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外国人将被起诉。

如下区域是被界定为保留给加纳本国人从事贸易的“市场”:

不允许外国人在内经营的48个市场列表.pdf

加纳贸工部对房东的警告

贸工部注意到,一些房东把“市场”内的商铺租给外国人在其禁止区域内从事贸易行为。

请注意,加纳投资法将“市场”定义为“传统形成的或由地方政府部门指定的,内有为了买卖而设的商铺或售货亭等开放或封闭的公共场所”。

本公告提醒并警告广大房东,把“市场”内的商铺租给外国人在内经营的行为违反了2013年加纳投资促进法案(865号法案)第40条(g)之规定,即“将‘市场’内的售货亭或商铺租给外国人是犯罪行为”。

违反该条规定的房东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采取措施废止相关租赁合同,否则将依法对其采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