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未签劳动合同起纷争 6职工获赔双倍工资

23.06.2014  12:19

               

    记者19日从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获悉,今年3月17日,该房地产公司卷入一起劳动争议案,因未与韩某等6名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涉案标的达16万元。

  案情回放:

  未签合同起纷争仲裁单位来调解

  据了解,今年3月17日,韩某等6人到安顺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提出申请,反映其所属公司在与他们建立劳动关系时,未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

  了解情况后,仲裁员陈璧等人立即与用人单位取得联系,并及时到涉案企业了解情况。经了解,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确实存在未与部分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部分职工加班工资的情况,但职工反映也有夸大和不真实的内容存在。

  随后,根据该案案情,仲裁员陈璧等人先后多次深入企业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交谈,从维护各方利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角度,向双方讲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4月22日,经调解,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最终向韩某等6名申请人分别支付人民币1.2万元,共计7.2万元。

  以案说法:用工单位应主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员陈璧解释称,对以上案件的办理,其采取“能调不仲”原则,在最大化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为用工方与劳动者减少开庭审案带来的诉累,也有效化解了该案可能导致的社会矛盾。

  同时她表示,当下,一些企业(用工单位)会借多种理由无视法律存在,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自己的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与所属员工在建立用工关系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等。

  不仅如此,很多就业人员因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知识,致使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尤其是广大农民工群体,容易以签合同是对自己短时期工作的一种束缚为由,不愿意接受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规定;更有甚至主动要求用工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这是很危险的,一旦发生用工纠纷,将发生对企业不利的后果。企业不仅须按法律规定支付职工每月双倍工资,带来损失,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而就业人员也会因一些原因而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安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柴毅表示,企业应积极主动按法定程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能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用工企业的一种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