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制定劳模相关评选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04.02.2015  10:39

  在你心目中,什么样的人够格当劳模?什么情况下,应当撤销劳模荣誉称号?2月2日起,由省总工会代拟的《贵州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服务实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集修改意见。这是我省建国以来首个针对劳模评选、待遇、管理、服务于一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据省总工会经济部部长杨杰介绍,以往每5年一届的省级劳模评选,均采取临时制定的方案进行评选表彰,缺乏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该办法,将使我省劳模评选和管理有章可循,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省劳动模范是省政府授予我省优秀劳动者的最高荣誉称号。我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自50年代启动以来,已评选表彰省级劳模12000多名。目前,全省健在的省级劳模3000多名,他们在各行各业中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了作用。

  办法规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劳动模范比例不得少于劳动模范总数的80%,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比例。

  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在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在节能减排等方面;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在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在促进社会保障等方面;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工作中;在促进科技、教育等方面及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劳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年内或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或者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未改正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未改正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侵犯群众权益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的。

  为确保劳模的先进性,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劳模荣誉称号。伪造、编造虚假事迹骗取荣誉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受到刑事处罚的;非法离境的;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行为。

  此次公开向劳动者征集修改意见截止时间为2月16日,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送。电子信箱为:[email protected];传真电话:0851-85988894。商报讯(记者王溶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