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时评:“化解过剩产能”需维护好职工权益
中工时评:“化解过剩产能”需维护好职工权益
本网特约评论员 张旭光
5月27日,全国政协在北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就“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委员们认为,国务院颁布《指导意见》以来,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任务依然艰巨繁重。
在“调结构、转方式”的大背景下,适度调整有关行业的过剩产能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2013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有关地区优化产业布局,压缩有关行业产能产量,此举涉及到山东、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山西、江西、上海、新疆等省(区、市)上百万职工。
化解产能过剩会导致相关企业关停并转,必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据初步测算,仅在河北省唐山市,要完成钢铁产能削减任务,就有40多万职工需要安置。因此,妥善安置相关企业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应全力维护好职工权益,保障职工享受到应有的政治经济权利,使广大职工共享改革的成果。
一是要引导职工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各地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的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正确理解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举措,识大体、顾大局,深刻认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以积极的心态支持、参与、投身到企业改革中去,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二是要强化工会源头参与和源头维护。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各地工会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全面反映职工利益诉求,积极参与转岗就业、收入分配、社保等政策方案的制定;指导相关企业工会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重组和职工安置工作,推动和督促企业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行政方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将政府下拨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三是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转岗承接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与企业沟通,指导督促企业在尊重职工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努力为职工提供内部转岗的机会。对于不能实现内部转岗的企业,要多方协调有需求的其他企业承接下岗失业人员。同时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大力开展就业援助行动,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四是努力做好职工社会保障工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下岗职工,工会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好职工的基本生活。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工会和人社部门及时跟进,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置职工劳动关系,落实经济补偿。
五是不断深化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以化解过剩产能为契机,推动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有关托底政策的落实。在继续做大做强送温暖、困难职工帮扶等工作品牌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推动地方政府增加困难职工帮扶配套资金,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对困难职工的帮扶责任。
“化解过剩产能”不能最后只“剩下”工人。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各级工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与职工就业、分配、经济补偿、社保、养老等政策方案的制定,充分反映职工群众利益诉求,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