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妇联干部参与妇女权益案庭审

18.01.2016  11:08

        2016年1月14日上午,由湖潮乡杨康燕姐妹4人状告杨康平,要求划分土地征拨款诉讼案件在花溪区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新区妇工委积极组织新区妇工委干部、湖潮乡妇联负责人、汪官村妇代会主任等3人参与了旁听。
        原告与被告杨康平系同胞兄弟姐妹。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原被告户以其父亲杨焕明为户主代表该户向其所在的湖潮乡汪官村集体承包土地耕种,承包人口7人,包括原被告的父亲杨焕明、母亲陈树珍及原、被告,承包面积6.77亩。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户延续第一轮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承包人口及面积不变。2004年杨焕明去世,2012陈树珍去世。2010年长昆铁路建设工程征收土地,该户以被告杨康平的名义登记征收土地2.596亩、被告杨康平领取土地补偿款135895.41元、青苗补偿费4690.9元。2013年贵安新区月亮湖建设过程中拟征收该户的承包土地,4原告遂与被告协商征收款的分配问题,经汪官村村委会组织协调,双方于2013年7月8日签订《土地分配协议》,约定:“杨康秀、杨康英、杨康琴、杨康燕、杨康平兄妹五人达成协议:按国家土地征收标准由杨康平统一分配给杨康秀、杨康英、杨康琴、杨康燕每人2亩土地现金。如果土地被征收完,杨康平就按被征收土地多少的比例付给杨康秀、杨康英、杨康琴、杨康燕现金,最终付足2亩为止。
        2013年底,贵安新区月亮湖建设项目征收该户土地,以被告杨康平的名义丈量7.2196亩,取得土地征收款人民币389027.94元(含青苗费11101.54元),该款由被告杨康平领取。原告遂以该户被征收已达10亩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遂于2014年7月上诉到花溪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1月作出“被告杨康平返还原告杨康英土地征拨款人民币75585.28元,驳回原告杨康秀、杨康琴、杨康燕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在接到判决书后,杨康燕、杨康秀、杨康琴于2014年11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在审查案情后,于2015年10月发回花溪区人民法院要求重审。
          2016年1月14日,经过法庭举证、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等法律程序,双方均不退让,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合议庭合议,并择期开庭宣判。
        新区妇工委妇工委主任黄红梅表示,她们将以此作为保护外嫁妇女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并继续关注并参与此案,在必要的时候,为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