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修建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01.04.2015  11:40

    新华网贵州频道4月1日电 近日,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贵州省长陈敏尔于2015年3月13日签署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63号令,公布实施《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修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农业、农村修建基础设施,农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产、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军事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国家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除以上几种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分级征收:国家和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收费时,应当向单位和个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机构应当每年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办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等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明确,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管理,水土保持规划、设计、勘察和监测,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技示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