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日本男友强奸 协议赔50万仅得3万

04.04.2015  10:14

女子索要47万余款获法院支持

广州日报讯(记者林霞虹实习生凌佩君)2012年7月,小静(化名)报案称被日本男子阿森(化名)强奸,派出所调查后,发现小静和阿森是男女朋友。后小静和阿森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阿森赔偿小静50万元后,小静不再追究阿森一切法律责任。然而,阿森在付了3万元之后就再也不给钱了。小静将阿森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中院已对该案终审宣判,判决阿森一次性赔偿剩余款项及其利息。

报案称凌晨被强奸

2012年7月28日14时左右,小静到天河区某派出所报案称,当天凌晨3时许,她在住宅内被日本朋友阿森强奸。警方将二人带回调查后发现,双方是男女朋友。

调查中,阿森表示愿意对小静作出经济补偿,双方也愿意接受派出所调解。当天,经双方协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阿森补偿小静50万元,小静不再追究阿森任何责任。

第二天,小静与阿森再次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签署赔偿协议书,约定:阿森支付总计50万元作为对小静造成损害的赔偿金。在阿森支付50万元赔偿后,小静将不再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若阿森有违约情况,小静保留追究阿森法律责任的权利。

女子:

被性侵时已有身孕

然而,阿森在支付了3万元后,就不再支付其余款项。2013年9月24日,小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森向其支付剩余款项47万元及相应利息。

小静向法院起诉称,被告阿森对当时已有身孕的她实施性侵,致其流产并进行多次手术治疗。小静认为,双方签订协议后,阿森承诺向她支付50万元,作为对她身体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协议签订后,阿森仅支付了首期3万元赔偿款,余款47万元经多次催促,至今分文未付,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静还向法庭提交了她的病历,证明她之前已有身孕,后多次进行清宫术。

男子:

陪酒女设陷阱勒索

庭审时,阿森认为,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有违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缺乏合同成立的法理基础。

阿森说,小静是一名陪酒女,与他认识后成为朋友。后来,小静想与他建立婚姻关系,但因他已婚无法达成,小静便以怀孕为由设陷阱向他勒索。

阿森称,案发前一天傍晚小静将他带到自己家中并邀请过夜,凌晨两人发生性关系,然后向他提出要求:要不和她结婚,要不就给她赔偿。因他不答应,小静便于当天下午向警方报案,诬陷他对其实施强奸和故意伤害。

阿森认为,他与小静发生的性行为出于双方自愿,只是一次性行为就要求他赔偿50万元显失公平。而公安部门在2012年8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小静的流产和以后治疗的行为与当天的性行为无关。阿森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手段、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因此他请求法院撤销涉案协议。

法院:

该案属合同纠纷

协议有效需赔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静与阿森签署的两份协议书是否具有效力。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和双方举证情况后认为,阿森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被胁迫等情形。

而且,根据上述协议书的内容显示,上述协议系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签署的,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小静与阿森分别于2012年7月28日和2012年7月29日先后两次签订了内容基本一致的协议,此外阿森在签署完上述协议后一年内亦从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上述协议,故法院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合同纠纷,既已认定上述协议有效,法院便判决被告阿森一次性支付小静赔偿款47万元及其利息。

判后,阿森不服后上诉。近日,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阿森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