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规范格式条款工作公告
省内各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法人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防范市场风险,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我省商贸流通业有序健康发展,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从源头上引导公平的交易和消费规则,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力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凡工商注册登记地在贵州省范围内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规定的材料,到贵州省商务厅办理备案登记;规模发卡企业到省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
100
万元以下的其他发卡企业到省内企业注册登记地的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企业可自行在商务部网站下载《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或从备案机关处领取。已经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尚未完成备案的企业,务必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备案。
2015
年
7
月以后开展发卡业务的企业,要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备案。按规定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发卡法人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备案指南请查询贵州省商务厅网站)
二、规范格式条款。根据《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同时不得利用章程或协议条款违反下列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
3
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2
、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
100
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3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
30
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4
、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以及其他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咨询电话:贵州省商务厅
86987118
贵州省工商局
12315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工商局
2015
年
5
月
来源:( 贵州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