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12.01.2016  11:13
 

  2015年12月29日,黔南州人民政府出台《黔南州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是黔南州人民政府在严格落实贵州省乌江流域生态补偿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提出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在黔南州境内乌江流域重要支流瓮安河干流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

  黔南州乌江流域生态补偿以瓮安河干流在福泉市和瓮安县跨界断面(泉飞河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为考核依据,考核指标为总磷和氟化物,补偿标准分别为8640元/吨、14400元/吨,分别高于贵州省乌江流域生态补偿总磷和氟化物补偿标准的44%和20%。

  黔南州乌江流域生态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即上游福泉市出境断面水体中总磷和氟化物浓度若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则由福泉市按补偿办法补偿瓮安县;反之,若出境断面水体中总磷和氟化物浓度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则由瓮安县按补偿办法补偿福泉市。生态补偿资金按照2:8比例分别缴入州级财政和对方县级财政,专项用于境内乌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充分凸显了黔南州人民政府要集中精力下硬功夫整治瓮安河的决心,成为黔南州深入治理境内乌江流域水污染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推动落实县(市)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加大力度推进瓮安河水污染治理,有效改善流域水质,共同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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