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口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口计生局: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于2014年5月17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8日公布施行。为正确执行修订后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顺利施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贵州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方案》,现对相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关于《计划生育证》的申请办理
单独夫妇一方户籍不在我省的,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对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单独夫妇,无论是否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要本人提出申请,均按贵州省《计划生育证》办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再生育手续。
三、关于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奖励扶助政策衔接
《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条例》修订公布实施后,生育第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时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还已享受的各种奖励费。
四、关于严格依法管理
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条例》修订实施前,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或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的维持不变,如: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
未经批准已再生育,但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或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五、关于加强便民服务工作
为了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本着依法、方便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首接责任制,全面公开办证程序,严格按照《贵州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人口计生服务水平的通知》(黔人口发〔2013〕1号)的规定,对于符合再生育条件,申请办理《计划生育证》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供的所有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日内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提交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局,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局应当在10日内予以办理完毕。在办理审批过程中,严禁出现“冷、硬、横、推”、搭车收费的情况,严禁违规办证,对推诿、拖延、刁难群众办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优质服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逐级报告。
201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