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患者的医疗救治问题,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督促地方加快实施该制度,充分发挥救助基金作用,惠及更多人民群众,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要求各地于今年9月底前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经办机构,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协调机制,使政策可操作、能落实。
二是积极救治急危重伤病患者。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但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无力缴费的患者,要按照规范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三是按照规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于2013年《意见》下发后发生的,符合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在2014年10月底前提交支付申请。
四是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救治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