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31.05.2016  08:4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我省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加快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长效运行机制,确保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涉事单位、涉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三、加快建设无害化处理体系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区域布局、分步建设”的原则,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建设区域性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各地要按照“分步建设、方便运输、便于管理、有利运转”的原则,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场的辐射范围,各市(州)、贵安新区在2020年前在辖区内选点建设1座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以保障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处理。以后依据病死畜禽数量具体情况,增加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建设数量。

(二)建设区域性收集暂存网点。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网点,负责收集辖区内的病死畜禽,交由集中处理场集中处理。收集暂存网点应与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相适应,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个,养殖量小或地域面积窄的可以2至3个乡镇合并设置。同一辖区内的暂存网点应与集中处理场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

(三)建设完善规模养殖场、屠宰厂(场)等场所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畜禽批发市场应当建设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冷库或冰柜,用于暂存病死畜禽,交由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处理。年出栏2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和日屠宰猪5000头以上、禽5万只以上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可以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选择先进的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应符合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优先选择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建立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收集、暂存、集中处理运行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暂存、处理运行机制,确保各环节工作有序衔接。对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产生的病死畜禽,要及时向所在区域的收集暂存网点报告,收集暂存网点严格按规定对责任范围内的病死畜禽进行收集暂存,区域性无害化集中处理场负责对病死畜禽从暂存网点收运和集中处理。

(二)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大力推行畜禽养殖保险,完善保险实施细则,将养殖业保险种类由能繁母猪、奶牛扩大到所有畜禽。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保险机构不予理赔。

(三)积极探索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模式。积极鼓励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市场主体利用社会资源对病死畜禽依法进行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营,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效率,减轻公共财政负担。

五、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一)积极落实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资金。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及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网点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新建集中处理场和收集暂存网点需报请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建设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原则上实行“先建后补”,缺口资金可申请上级财政适当补助。所涉及的建设内容包括处理设备、运输设备、低温暂存设施、消毒设备、征地、车间及办公用房、办公生活设备等。规模养殖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畜禽批发市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暂存设备建设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畜牧业扶持政策应当优先予以支持。

(二)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对区域性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和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网点,各地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财政补助、收费等政策,确保实现正常运营。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六、强化工作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本辖区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序推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监管执法。要加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完善监管装备,提高监管能力,依法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职责工作,形成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监管工作不漏场、不漏户。尤其要严厉查处抛弃、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从快、从重打击,维护良好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环境。

(三)普及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法规政策宣传,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引导养殖场(户)履行法定义务。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性及其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意见还对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