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8.2014  18:26

  黔环通〔2014〕184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保局、仁怀市环保局、威宁县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2014年)监测实施工作,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62号),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组织开展行政区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2013年投资建设的六盘水市5个监测站点、毕节市2个监测站点,应提前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2014年投资建设的安顺市4个站点、铜仁市2个站点、黔东南州2个站点、黔西南州2个站点、黔南州1个站点,应于11月底前,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2015年开始全部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评价。为了推进工作顺利落实,我厅编制了《贵州省贯彻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贯彻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实施方案

  2014年8月22日

  附件:

  贵州省贯彻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实施方案

  为推进空气质量新标准在我省加快实施,保障各市(州)环境空气质量的稳定和改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推进落实环保部《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2014年,我省六盘水市、毕节市、安顺市、铜仁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完成全省城市空气监测网建设和监测工作,其中,国控点位于2014年11月底前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2015年所有县(市、区)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完成全省空气监测网建设和监测工作。2016年1月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完成全省空气监测网建设、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二、实施范围

  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2014年全省空气监测网建设和监测工作实施范围:六盘水市、毕节市、安顺市、铜仁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88个县(市、区)。

  三、监测点位

  《贵州省环境空气监测网》中确定的各市(州)城市监测网监测点位(详见附表);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认定登记的县级城市监测点位。

  四、监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项监测指标。

  五、设备选型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2014年PM2.5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SO2、NO2、PM10、O3和CO等自动监测设备应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测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性价比高的监测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采购国产设备。

  六、实施安排

  国家安排2014年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第四期)项目,承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任务,相关地区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加快工作进度。省环保厅负责各城市国控监测网点的总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仪器招标、采购、安装、调试和信息发布,其它站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市(州)环保局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相应技术要求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技术规范执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相关技术指导。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每月5日前上报本行政区上月工作进展及本月工作安排,全省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七、时间安排

  (一)六盘水市、毕节市: 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国控点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并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

  (二)安顺市、铜仁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国控点位设备安装,开展试运行,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按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发布数据。

  (三)其余县(市、区):2015年6月底前,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每县至少完成1个监测点位的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

  八、空气质量评价

  2014年,六盘水市、毕节市、安顺市、铜仁市、黔西南州、黔东南州、黔南州,新增指标不参与空气质量年度评价,采用SO2、NO2和PM10等3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

  2015年,各市(州)均采用SO2、NO2、PM10、PM2.5、O3和CO等6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进行评价。

  “十二五”期间,全省各城市间空气质量比较评价采用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三项指标,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分别进行评价。

  九、信息发布要求

  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任务的城市所在市(州)和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空气质量信息的发布主体,同时也必须上传至省环保厅向全省发布,国控站点上传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向全国发布。各城市要在建设空气质量监测设备、联网设备时,同步建立本地区空气质量实时信息发布平台,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建立省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相关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要完善现有的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本地区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城市空气质量信息。

  发布内容:各点位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项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日均浓度值、AQI指数以及该监测点位的代表区域。

  十、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各城市环境监测站要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最新的相关规范要求操作和运行,加强PM2.5等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校准,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关于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附表

   贵州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实施范围及其

  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数量

序号

所在市(州)

监测点位

点位属性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