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交人〔2015〕23号
厅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63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现将2015年我厅职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完善并印发施行了新的《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753号),职称工作政策性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大对各项职称评审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服务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准确地了解职称评审政策、申报条件、申报渠道、评审程序,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二、职称工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颁布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其中,乡、镇(不含城关镇)和民营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完成100学时,申报初级的须完成40学时。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组织开展以“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为主要内容的公需科目培训工作,厅也将继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为交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搭建平台。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及时报厅备案,合理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师资和教学,保证培训质量,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及时登记。
三、2014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打破职称年度评审模式,专门针对从外省引进的紧缺急需和高端特殊人才组织开展了“绿色通道”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从今年起,该项工作将常态化开展,一般在上半年完成。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在做好“绿色通道”评审政策宣传工作的同时,按要求积极组织好申报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四、厅的评审工作在坚持申报人员及申报情况在所在单位公示、初审结果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三公示”原则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实行申报人员和委托单位承诺制度,即申报人员对本人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承诺书(附件一),委托单位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承诺书(附件二)。未签署承诺书的,不予申报评审。
厅中评委将于2015年9月组织工作人员对工程师申报材料集中初审,申报人员及单位可于2015年10月12日至16日通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查询初审结果,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于2015年10月16日前通过网上公布的联系电话进行反映,经核实后,予以更正;需要补充完善申报材料的,请于2015年10月23日前由所在单位统一送厅人事处。厅中评委评审工作结束,评审结果将在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任职。申报高级和其他系列任职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厅委托送评。
五、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要求,对2011年取得和审核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聘任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各单位要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登记表》,并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按高、中、初级分层次管理的原则,逐级报审。报厅审核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至17日,逾期不予办理。
六、其他事宜
1、2015年度申报交通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需报送的材料见附件三。具体报送要求:将附件三所示5至11条规定的材料按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一册,连同不装订的评审表和论文原件,统一装入有封扣的牛皮纸档案袋,档案袋的封页上须注明申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所有复印材料均需申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2、申报交通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各单位报送材料之前,申报人员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先进行申报,申报流程为:登录www.qjt.gov.cn,在首页点击“职称申报系统”,在网上填写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情况表》(以下简称《综合情况表》)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并编制成册,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在单位意见栏注明“破格”;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职称申报系统”中下载并填写《推荐评审交通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各单位统一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报送编制成册的《综合情况表》和《一览表》(要求有封面),《一览表》还需报送Excel电子文档。单位报送的《综合情况表》须与申报人网上填报一致。
3、所有系列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当日,逾期责任自负。
附件:1.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2. 单位委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诚信承诺书
3. 2015年度申报工程系列交通专业中级职务(工程师)任职资格需报送的材料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5月4日
附件: 23附件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职称工作的通知 -
贵阳00:26 08.05.2015 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