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我厅2014年制定的《贵州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制度(试行)》经修订形成《贵州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厅党组扩大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
贵州省审计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积极推进我厅依法行政、依法审计,提高依法履职水平,合理防范审计风险,促进重大项目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厅设立法律顾问室,与厅法规处合署办公,根据工作需要,吸收律师参加法律顾问队伍。
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协调工作由厅法规处承担。
第三条 厅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对我厅行政管理、重大决策、履行职责中的法律问题、重大审计项目有关疑难事项等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审计案件线索移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对我厅起草或者拟发布的地方性审计法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四)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法律事务;
(五)就我厅合同的起草、修改、审查、履行等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
(六)对审计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
(七)承办审计厅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
(一)对一般性的法律事务,由厅相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咨询的事项或需解决的问题,并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法律顾问室,由厅法律顾问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意见;
(二)对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相关处室应提供相关资料,由厅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阅研,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对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组织厅法律顾问室成员及相关处室人员等集体讨论研究,形成书面意见;
(四)对我厅草拟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由厅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进行研究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以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方式为主,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一事一结,因客观原因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交厅法律顾问室存档。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受聘的法律顾问是中共党员的,应当未受过党纪处分,律师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从事法制工作5年以上,具有律师资格,并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熟悉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政府工作规则,热爱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没有其他不宜聘任为审计厅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七条 受聘的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循忠于宪法、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行为规范;
(二)认真履行职责,合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遵守法律顾问工作纪律和遵守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等,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对所承办的事项依法、客观、充分发表法律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四)不得以审计厅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履行审计厅法律顾问职责相违背的法律事务,与所承办的法律服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六)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适当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法律顾问严重违反纪律或者审计厅规章制度的;
(三)法律顾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审计厅利益或审计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顾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聘请法律顾问人数、相应待遇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由厅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 对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其考评结果作为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确定事项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