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发布《群众举报涉暴恐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群众举报涉暴恐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为及时发现和有力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平安和谐稳定。充分发动群众,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贵州省公安厅制定了《群众举报涉暴恐线索奖励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坚决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和其他涉恐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二、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对公民举报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群众举报涉暴恐线索奖励办法》给予物质奖励。
三、公民应当如实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如有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旅店业工作人员、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执行实名登记规定,发现住宿旅客、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实名登记规定或知情不报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使用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制爆原料、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有关企业、商户、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销售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可疑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公安机关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暴力恐怖活动线索,并严格保护举报人安全和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
七、本通告有效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
省公安厅举报电话:
贵州省公安厅指挥中心:0851-5904110
贵州省公安厅反恐总队:0851-5904988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贵阳市宝山北路82号贵州省公安厅反恐总队,邮编:550001
各地举报电话:110
贵阳市公安局反恐处:0851-6797366
遵义市公安局反恐支队:0852-8323160
安顺市公安局反恐支队:0853-3501617
黔南州公安局反恐支队:0854-8229318
黔东南州公安局反恐支队:0855-8505155
铜仁市公安局反恐支队:0856-5935214
毕节市公安局反恐支队:0857-8234001
六盘水市公安局反恐支队:0858-8732177
黔西南州公安局反恐支队:0859-3292054
贵安新区公安局:0851-8902604
附件:群众举报涉暴恐线索奖励办法
2014年6月19日
群众举报涉暴恐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切实提升贵州省社会反恐意识,调动群众发现上报涉恐涉暴线索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恐涉暴线索包括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等情况的线索,以及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线索;
第三条 人民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恐涉暴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各级公安机关反恐部门、派出所公布对外值班电话举报;
(二)通过互联网“网络接处警平台”进行举报;
(三)通过“贵州公安”或“贵阳公安”等各级公安机关微博、微信平台举报;
(四)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四条 对群众举报且被贵州省公安厅或各地公安局采用的涉恐涉暴线索,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等级评定,并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特别突出的线索;原则上奖励4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
二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重大作用的线索;奖励2万元至4万元人民币。
三级线索: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打击、抓捕暴恐分子发挥较大作用的线索;奖励1万元至2万元人民币。
四级线索:为防范暴力恐怖事件,发现、掌握暴恐分子行踪发挥一般作用的线索,奖励100元至1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群众举报暴恐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和效果的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由所属市(州、区)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属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公安厅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
同一线索多人举报,且被省或市公安机关采用的,公安机关将对第一个举报者发放奖金。
第六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贵州省公安厅或各地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七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贵州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