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厅直属机关纪委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的通知(黔环直党[2017]43号)

03.01.2018  07:32
 

   黔环直党〔2017〕43号

关于印发厅直属机关纪委工作职责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厅系统各基层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和明确各级党组织的工作职责,确保厅系统各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序开展,经直属机关党委会研究,决定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厅系统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和《厅直属单位纪委工作职责》等五个制度印发你们,请对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2017年11月1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厅系统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

  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委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省直单位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建设的意见》(黔党办发〔2017〕7号)要求,现对厅系统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全面夯实从严治党基础,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厅系统基层党组织中形成管党治党的鲜明导向和浓厚氛围。

  (二)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各基层党组织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工作作为最大的政绩,牢固树立“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意识,以身作则,管好党员、带好队伍,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三)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明确责任内容,层层分解落实,传导责任压力,形成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的合力,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坚持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突出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形成责任追究链条,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二、责任主体及具体内容

  (一)机关党委的主体责任

  机关党委对厅系统所属基层党组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机关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机关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组织落实责任。按照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和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所属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落实。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切实将主体责任落实到基层党委(支部)。承担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性工作,建立健全教育、防范、惩戒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半年分析所属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年底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考评,并向省直机关工委和厅党组报告。

  2.教育管理责任。把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列入年度党组织学习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经常开展廉洁自律和遵规守纪教育。注重典型示范,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注重以案说纪、以案说法,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了解核实,早打招呼、勤扯袖子,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从违纪演变成违法。

  3.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和考核所属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党员干部的监督,强化廉洁风险防控。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采取自查自纠、投诉举报、作风评议、通报曝光、提前预警等方式,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推进党员干部约谈常态化。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进行考核评议和民主监督,对选人用人、评先选优等进行监督,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机关纪委的监督责任

  机关纪委在省直纪工委和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各基层党组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机关纪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机关纪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协助落实责任。督促和协助机关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向机关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和具体措施。加强对所属基层党组织纪检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支持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依纪依规履行职责。每半年向机关党委和省直纪工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每年向省直纪工委述职。

  2.监督检查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作风建设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强化党员干部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通过提醒警示、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早打招呼,用纪律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经常开展明察暗访,强化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

  3.执纪审查责任。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以及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涉及处级及以上党员干部的,及时移送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在派驻纪检组的指导下,查处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做好给予处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报审工作,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报备工作。

  (三)基层党组织的主体责任

  厅系统各基层党组织对本单位、部门党委(支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和支部委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1.落实推进责任。按照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安排、同实施、统筹推进,使每名党员干部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做到年初有计划、季度有安排、定期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定期向厅机关党委汇报工作。发挥党委(支部)主体责任和监督作用,督促党员干部主动查找岗位廉政风险,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告诫。持续加强正风肃纪,督促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优化服务,不断提升党委(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

  2.教育管理责任。抓好党员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组织纪律教育。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课、讲座、知识竞赛等活动,按时完成厅机关党委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1次,每年组织交流学习体会不少于2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集体商议、民主决策、末位表态制度,专题研究和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对“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落实开好“三会一课”。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召开一次支部党员会议,每年开好组织生活会,每年给支部党员至少上1次党课。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定期通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及时了解受处分党员思想状况,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3.情况报告责任。组织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自查,听取党员干部意见建议,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研究,并向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帮助,对应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形成决议,以书面形式向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报告。

  (四)基层党组织纪检机构及纪检委员的监督责任

  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设纪检机构或纪检委员,对党委(支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监督责任。

  1.督促落实责任。督促和协助党委(支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日常监督责任。关心关爱党员干部,强化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的管理。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倾听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家庭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并帮助解决。

  3.监督检查责任。督促党委(支部)经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监督检查。配合驻厅纪检组做好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和转递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考察。

  三、保障措施及责任追究

  (一)建立落实机制。厅系统各基层党组织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层层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

  (二)严格检查考评。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评制度,机关党委、驻厅纪检组对各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结果在厅系统内进行通报。

  (三)严格报告制度。厅机关党委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每年向省直机关工委、厅党组报告2次。各基层党组织半年、年终要向机关党委、驻厅纪检组报告落实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厅系统各基层党组织未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予以问责:

  1.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较严重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不积极履行职责,对上级党组织、纪检组织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不检查、不落实的;

  3.对所属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不了解掌握,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的;

  4.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出现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纠正“四风”问题不力的;

  5.压案不查、瞒案不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泄漏办案工作秘密的;

  6.对上级纪委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拒不落实的;

  7.上级党组织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厅直属机关纪委工作职责

  厅直属机关纪委在厅直属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和驻厅纪检组的指导下,抓好厅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机关党员开展坚定理想信念、遵纪守法、思想道德和反腐倡廉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厅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对机关作风建设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重点对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进行监督。

  3.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和作风建设工作。

  4.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处分权限决定或者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5.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并建立问题台账,保障党员权利;

  6.参与对本单位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的部署、督查和考核工作。

  7.厅直属机关纪委要主动配合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积极争取他们的工作支持和指导,做到工作上既有分工又要协作。

  8.承办驻厅纪检组、机关党委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厅机关纪委保密规定

  一、信访举报工作保密规定

  1.收发、拆阅、登记举报信函,实行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翻阅;接待来访人当面举报,分别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接听举报电话,应防止他人听到举报内容。

  2.受理信访举报,必须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或举报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材料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3.凡举报材料,均列入密件管理。非工作需要不得私自摘抄、复制、复印、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需转办的一般转摘抄件,若转原件,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泄露举报人身份;对实名举报件,按实名举报件规定办理。

  4.向举报人核实情况,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也不要向无关人员说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5.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新闻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即使是奖励和表彰举报有功人员,也必须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方可公开。

  6.在受理和办理信访举报事项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①是被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③与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

  二、计算机系统保密规定

  1.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文件、资料。

  2.对涉及秘密文件、案件查处资料和使用案件管理、信访管理软件的计算机,做到专机专用,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上互联网。

  3.对存储在计算机上的涉密文件,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要进行加密归档,临时性的文件在使用完后要及时予以删除。

  4.对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严格借阅、外传手续,不得擅自自带外出,软盘的销毁由专人负责。

  三、案件办理保密规定

  1.办案人员不得将案件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非该案办案人员和有关领导不得打听案情;案件材料(包括举报材料、证据材料、呈报材料)由专人管理,防止泄密和丢失。

  2.初核及立案调查问题,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3.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4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

  5.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

  6.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7.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

  8.阅卷笔录、审理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9.案件管理软件及涉及案件内容的移动磁盘由专人专机管理,不得外借和移作他用。

  厅机关纪委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严明纪律要求,形成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厅直属机关纪委全体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导致工作贻误、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个人合法权益、在单位内部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直属机关纪委全体干部(含聘、借用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结合;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分类与方式:

  (一)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

  (5)责令辞职、辞退;

  (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厅直属机关纪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责令辞职、辞退;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不按规定和要求接待上访群众、接听和记录举报电话的;

  2.不按规定收分、登记、呈阅、办理、保管信访举报件、信访案件的;

  3.私自藏匿、销毁信访举报件、信访案件有关材料的;

  4.向被信访举报人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内容的;

  5.不按规定和要求办结信访案件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或虽然办结,但因工作不负责原因造成信访人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6.不按规定和程序开展信访调查、案件调查和相关调查取证的;

  7.不按规定和程序开展执法监察或各种专项检查的;

  8.有意隐瞒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或其它违反案件线索统一管理规定的;

  9.依法应回避而未申请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对检举控告人或证明人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等不依纪依法办案的;

  11.有袒护和包庇被调查人、收受被调查人贿赂等有可能影响公正执纪行为的;

  12.工作中徇私舞弊,搞权钱交易,处理问题弄虚作假、违背事实、违反政策规定的;

  13.利用执纪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为本人、亲友谋取私利的;

  14.擅自开具、更改、变更纪检监察文书的;

  15.不认真落实案件审理工作“二十四字”方针造成上诉、申诉案件的;或造成冤假错案并在单位内部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16.在信访调查、案件调查、执法监察、专项检查和案件审理工作中泄露工作秘密的;

  17.在执纪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的馈赠、请吃、吃请、请玩等各种不廉洁行为的;

  18.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文书未按要求进行保密管理的;

  19.不按规定报送案件统计资料,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20.有上述列举之外其他过错行为的,将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1.对责任追究能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且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或影响的;

  2.在改正错误的同时积极努力工作,为纪检监察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

  3.其他可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的。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1.顶风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

  2.对出现的问题或错误缺乏认识,对警诫置若罔闻、我行我素、知错不改的;

  3.对实行责任追究制及相关制度进行阻挠或采取弄虚作假行为的;

  4.对执行责任追究的人员或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

  (一)发现厅直属机关纪委工作人员有上述过错行为,要及时报告;发现后未及时报告和予以纠正,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需追究停职、免职以上责任时,除追究当事人相应的直接责任外,还要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领导责任按比直接责任降低一个档次执行。

  (二)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等责任追究的,由分管领导执行;给予停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或者机关、责令辞职、辞退的追究责任由分管领导提出,报厅直属机关党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受到责任追究的当年不能参加任何评先评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当年一律不得参加任何评先评优或推荐提拔使用。

  (四)责任追究与绩效考核和年终目标管理考评挂钩。

  (五)因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如不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由区纪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厅机关纪委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纪委学风建设和学习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目的

  加强学习是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主要途径;是促进知识更新,全面提高干部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需要。

  二、学习内容

  1.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党的创新理论。

  2.政治学习。包括上级党委、纪委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等。

  3.业务学习。包括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条规等。

  4.知识扩展学习。行政管理、财政财务、经济管理知识和文秘档案知识等。

  三、学习形式

  学习形式主要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学习、个人自学和外出学习等形式。

  1.集中学习。通过开展每月一次的集中学习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完成各项工作的基本能力。

  2.个人自学。自学主要是按照当月的学习计划,由本人结合本职工作自行安排,也可由领导指定学习内容,同时要求每人每年必须按指定书目精读3本以上书籍,相关书籍可以统一订购。

  3.外出学习。主要是省纪委、省直纪工委及本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

  四、学习的组织实施

  1.集中学习由支部组织实施。学习内容,提前一周告知支部全体党员,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座谈交流。

  2.个人自学由个人自行安排,自学必须有心得体会。每天坚持做到“五个半小时”(即半小时看电视新闻、半小时学习业务、半小时上网浏览国家新闻、半小时写笔记日记、半小时总结思考)要求,不断拓宽办公室人员的视野、思路,提高综合素质。

  3.外出学习应按上级要求、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施行。

  五.学习考勤和奖惩

  1.集中学习实行考勤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由主要领导批准,考勤由办公室负责。

  2.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处级干部每人每年不少于1.5万字,一般干部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字,并就相应专题学习写出心得体会,不定期出学习专栏。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党委办公室  2017月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