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八举措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一是坚决取消不利环保执法的“土政策”。支持环保部门加强污染源企业监管,重点监管国控污染企业,除派驻驻厂环境监察员外,2014年投入4.7万元在天柱化工厂出水口安装了视频监控。
二是严格查处妨碍环评制度执行的不法行为。落实好环境前置审批制度,未经环评审批的一律停建,未按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停产。2014年,对驻工业园区未批先建东立水泥厂,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责令补办环评手续。
三是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拒绝“人情”收费,杜绝擅自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的现象,决不截留、挪用排污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是加强环境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贯彻学习《“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开展环保利剑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破坏群众生活、生产、生存环境,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2014年,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8起,罚款金额23万元。
五是加强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信访办理和答复,建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畅通了信访渠道,集中力量解决焦点、难点问题。2014年收受群众来电来信来访56件次,及时解决和回复56件,通过回访,满意率98.2%。
六是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14年,依法关闭了天柱县舞阳水泥厂、地湖造纸厂。
七是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监督,查处失职渎职。派驻环保纪检组配合县第四纪工委开展环保执法监督检查。2014年开展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专项检查,督办环境信访投诉2件次。
八是办好民生实事。2014年,县财政投入90余万元对县城及乡镇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水质达标率100%。县财政投入67万元完善县城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和保障运行经费,空气优良率100%。县财政投入150万元实施30个村庄环境整洁示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