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司法局成功办理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手续
6月23日,册亨县司法局为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成功办理了变更居住地手续,这是册亨县首名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管理。
王某,男,1990年12月生,册亨县丫他镇某某村人,苗族,现在贵阳某大学读书,他因犯抢劫罪被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四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为:2011.11.01—2015.10.31),并纳入丫他司法所监管,其在社区矫正服刑期间,能按时到所汇报思想情况,积极参加集体教育和社区服务,无违法违纪现象,现实表现较好。
王某于2013年8月考取贵阳某大学,在入学前,王某分别在丫他司法所和册亨县司法局汇报其学业情况,并提出请假申请,但其在就读大学期间,需按《社区矫正实施管理办理办法》规定,每个月到司法所作思想、参加社区服务、参加集中学法等相关管理措施,由于王某所就读的大学距册亨县司法局较远,其每个月都到司法局请假很不方便,既影响了学习又浪费精力和财力。2014年2月王某向丫他司法所提出变更居住地管理的申请,希望能够在所就读的大学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接受社区矫正。针对王某的情况,丫他司法所及时向县司法局进行了汇报。随后,在县司法局的指导下,丫他司法所严格按照新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王某家庭成员及村社干部群众调查了解情况,在核实该人员家境情况后,积极对其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有关工作:一是根据其本人提交的变更居住地申请书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提交变更居住地审批的相关材料;二是册亨县司法局发函与贵阳市岩云区司法局协商,征求新居住地司法局意见,随后贵阳市岩云区司法局回函同意王某变更居住地申请;三是县司法局及时将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法律文书寄往贵阳市岩云区司法局。
23日早上,王某在册亨县司法局办完所有程序后,册亨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胡雨果对王某说:变更居住地后,请你在三日内到贵阳市岩云区司法局报到接受其社区矫正管理,希望你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王某再三表示感谢在丫他司法镇服刑改造期间得到司法所和司法局领导的关心和帮助,表明自己一定会积极接受改造,改过自新。
至此,册亨县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移交成功,践行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进一步落实教育矫正措施,切实预防脱漏管现象发生,安全监管矫正对象,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精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