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镇远县林业局积极完善山林纠纷调处立案受理工作

24.11.2015  11:01

为做好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立案受理工作,2015年11月18日,黔东南州镇远县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余秀军主任带领调处办工作人员一行,协同都坪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深入都坪镇下屯村枫木湾山林,就下屯村中寨组与拱桥村拱桥、桥边两组为枫木湾山林权属纠纷一事,深入现场勘查、核实情况。

2015年,下屯村中寨组群众到枫木湾山林内砍伐木材,遭到拱桥、桥边两村民组群众阻挡,从而引发双方矛盾纠纷。纠纷发生后中寨组群众到县林业局申请调处,为了解纠纷情况,县林业局多次同都坪镇人民政府沟通、交流,并到县档案馆查找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11月18日,为明确纠纷地的四抵范围,县林业局责成调处办余秀军一行人到纠纷地进行现场勘查,经调查了解,都坪镇人民政府持有1991年该林地的《国有林场所有权证》,1995年都坪镇人民政府与拱桥村拱桥、桥边两组达成协议。协议确定拱桥背后山林(包含枫木湾山林在内)归都坪镇人民政府所有,但为方便拱桥、桥边两村民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将拱桥背后山林作为风景林转让给拱桥、桥边两村民组经营使用,同时,该协议经镇远县人民政府下文批准同意。根据调查情况,下屯村中寨组申请与拱桥、桥边两村民组为枫木湾所有权争议存在主体不符;其次拱桥背后(包含枫木湾山林在内)在1995年经县调处办调处双方已达成协议,并经县人民政府下文批准同意,该纠纷权属明确,不属山林纠纷立案受理范围,如中寨组认为1995年的协议侵害了其相关权利,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镇远县林业局通过调查实事、找准证据、核实四抵,进一步完善山林纠纷调处立案受理工作,对不符合山林纠纷调处范围的案件,积极引导群众依法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维权,做到让人民群众少走冤枉路、少花冤枉钱,同时也促进山林纠纷调处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