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恐怖分子袭击贵阳” 男子网上造谣被行拘

30.06.2014  12:33
6月27日,为了追求网上点击率,28岁的清镇男子陶某“炮制”了一条“新疆恐怖分子袭击贵阳某公司”的谣言,并通过自己的微博在网络上发布。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网监大队民警发现此情况后,及时将陶某查获。

陶某在微博上发布的暴恐谣言

6月27日,为了追求网上点击率,28岁的清镇男子陶某“炮制”了一条“新疆恐怖分子袭击贵阳某公司”的谣言,并通过自己的微博在网络上发布。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网监大队民警发现此情况后,及时将陶某查获。

“新疆恐怖分子来贵阳了!瑞金北路金元公司都被袭击了!大家出门路上多加小心。”6月27日下午3点,云岩公安分局网监大队李警官在工作中发现了这样一条微博。此微博发布时间为当日凌晨2点45分,发帖者的网名为“陶石坚”。除了上述文字外,“陶石坚”还于文后附图4张,图片中的场景为多名警察和保安人员正在制服多名“犯罪嫌疑人”,地上有“血迹”和“伤者”。

此帖发布时间不长,但很快便有了数百名阅读者。得知此情况后,李警官随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同时联系事发地派出所,对发帖者所描述的情形进行核实。

经查证,“陶石坚”发布的图片系6月25日贵阳某公司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开展防暴恐演习的场景,帖子中所说的暴恐袭击并不存在。

云岩公安分局网监大队民警通过摸排调查,很快确定发帖者“陶石坚”为清镇市站街镇人陶某。随后,民警火速赶往了清镇,并于当晚10点将陶某查获,带回分局展开调查。

经讯问,陶某对自己虚构事实,编造涉恐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对于散布谣言的动机,陶某表示,自己主要是出于好玩,寻求网络点击率。当看到网络上这些暴恐演习的图片后,于是编造了这条微博,并发表于了网络上。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

1项之规定,陶某所作所为属于虚构事实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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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谣言小心拘留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记者任勇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