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宗委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的通知

04.06.2014  21:12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2014年3月27日省民宗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贵州省民宗委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民宗委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贵州省民宗委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严格和完善机关考勤工作,切实转变干部职工工作作风,确保省民宗委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民宗委机关及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宗教事务执法监察总队、电子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制度。

二、考勤由各处室指派专人负责,各处室每月初将上月考勤情况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委人事处、驻委监察室核实存查。

三、委机关干部职工以处室为单位实行签到制(上午:8:30,下午:2:00),签到一律由个人签名,坚决禁止代签、防止漏签现象。

四、工作时间每个处室原则上要保证有人在岗;因公外出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报告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要报告分管领导,其他同志要报告处室负责人。处室主要负责人还须报告办公室。

五、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须向单位请假,并出具书面假条,请假期满要按时销假。事假1天以上从年休假中扣除。无故超假或不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批准权限: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在1天以内由处室审批;请假在2至3天,由处室审核同意后报委人事处审批并报告委分管领导;请假在3天以上的由所在处室及人事处审核之后报委分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请假在1天以内由所在处室及人事处审批之后报告委分管领导;请假2天以上的由所在处室及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处室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委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委主要领导;请假在2天以上的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凡请假在1天以上的,均应在事前向委人事处提交经批准的假条。处室负责人请假要报委办公室备案。

七、病假应提供医院证明,并凭医院证明休息。

八、年休假、探亲假、女职工哺乳期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休假天数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同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请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休假报告和病事假假条交人事处留存备查。

十、迟到或早退4次视为旷工1天。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的,按《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人事处对机关考勤不定期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凡不在岗且本处室负责人不知其去向的,视为旷工。

十二、到省民宗委机关挂职和跟班学习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