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方案

31.12.2015  12:05

为加快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方案明确,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心下沉、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环境监管格局,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无缝衔接,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网格划分上,方案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设置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四级网格和部门职责网格。

一级网格:以省政府为一级网格的责任主体,对全省行政辖区网格监管工作负总责。

二级网格: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行政辖区设为二级网格。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政府为二级网格的责任主体。

三级网格:非省直管县的其余县(市、区、特区)设为三级网格。相关县(市、区、特区)政府为三级网格的责任主体。

四级网格:以乡(镇、街道)建立四级网格。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四级网格责任主体。

方案要求,各级网格要对照职责,严格执行巡查制度、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污染源适时抽查,并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提高抽查频次。

各级网格要对辖区内各类排污企业的总数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掌握环境规划、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排污费征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等相关情况,建立排污企业信息数据库。

各级网格对环境安全应急事件、环境违法排污举报等,要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处置。工作日原则上应在半小时内、非工作日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理。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执法人员应按照指令要求,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网格汇报事故情况。

上级网格每年要对下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对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不断完善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级网格可结合实际,协调社会各界对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境监管工作。

方案明确,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实施:

准备阶段(2016年1月30日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单位网格监管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

试行阶段(2016年2月1日—2016年6月30日)。各级网格、各有关部门试行网格监管工作方案,查找存在问题,完善网格监管体系。

验收阶段(2016年7月1日—9月30日)。总结网格监管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网格化工作。

方案还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的保障措施等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