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一徵特大集资诈骗案”证人出庭 承认投资无收益
原标题:“古一徵特大集资诈骗案”庭审第四日
证人出庭承认投资无收益
中国甘肃网5月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记者 许沛洁)两份证人证言,四名证人出庭作证,列举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十四份相关部门发放的文件……庭审第四日,郭勇的辩护律师提交多份证据,意图证明古一徵文化集团的合法性以及存在的必要性,从而证明郭勇本人从未实施集资诈骗。对于以上证据,公诉机关发表了质证意见,尤其在对出庭证人的询问中,检察官发问正中问题核心:证人均承认,自己多年间确有投资,但并无回报,郭勇向大家构筑的发财梦始终未能实现。
证人证言
郭勇的辩护人首先提交的书面证据来自两名曾经在甘肃中华职业学校学习学生的证言,意图证明郭勇(古一徵)所做的所有建设都是为了文化产业,他修建博物馆是为了让大家增长见识,花费巨资修建宿舍是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好的住宿环境,郭勇所做的一切不是为了自己享乐。在证人证言中,张同学表示,自己通过跟古老师学习,现在已经顺利通过雅思考试,并在美国加州大学学习。
公诉机关:辩护律师提交法庭的证人证言格式与内容几乎一致,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不能有力证明是否为证人本人所做。影响学生学习效果的因素有很多,有可能根基不错,也有可能自身非常努力,不能将最终的结果完全归功于在甘肃中华职业学校的学习。
专家报告
第二份证据来自北京诸多专家对郭勇行为的论证意见,总结郭勇绝非集资诈骗,对于投资者应当先维稳再维权。
公诉机关:专家论证意见是否真实目前尚不能确定,它只是审判的参考依据,不能代替法庭审判。
公司注册经过合法手续
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共计14份由行政部门发放的证照,意图说明古一徵文化集团及开办的“兰州古一徵人类语言科学历史博物馆”、四维思维培训中心等公司都是通过合法登记的,而关于单词教育课题的金奖也是由甘肃省委宣传部颁发的,以上由行政许可审批权的机构下发的文件,怎么能说是骗人?况且,郭勇与众多投资人都是签过合同的,投资有风险,不能因为赔钱就不服,郭勇是投资者,也需要权利的保护。
公诉机关:关于登记多家公司的真实性不存异议,可是登记合法,不代表随后从事的任何行为都是合法。在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往往都需要合法的身份进行掩护,这是行骗的第一步,但绝对不能担保此后不存在诈骗行为。事实上,郭勇在进行公司注册时,存在虚假出资。同时依照规定,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以及教师都需要严格的聘用资格,但该校从校长到员工,没有一人有专业技术职务。大家抱着学英语的目的进校,然而学到的只是一种观点,永远是一种理念,作为投资者,希望投资有回报,然而在古一徵文化集团,投资的项目永远发展在路上。
证人出庭:辩方提请四位证人出庭作证,他们分别是来自安徽合肥的张某、青海乐都的朝某、河北张家口的习某以及浙江宁波的高某,四人出庭意在证明通过跟古老师学习,自己得到了长足发展,古老师没有任何诈骗行为,古一徵文化传播集团旗下的语言项目有很好的前景,不存在集资诈骗。当公诉人提问证人时,他们均承认自己与古一徵接触的三四年时间里,进行了资金投资,少则50万元,多则100万元,可直至案发,没有任何获利。
法庭辩论各执一词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郭勇从2004年至2011年,招募没有教师资格的李育东、董佩娟、王燕等人,谎称这些人具有中教高级、中教二级职称,从而取得了甘肃省教科所十一五立项重点课题,用该课题鉴定,郭勇曲解省教科所的真实意思,对该课题进行虚假宣传。而经查证,省教科所从未对外聘请过研究员。被告人郭勇在无任何英语研究成果的条件下,由李育东等人从网上金山词霸下载英语音标及词义,从而进行重新编排,推出《单词记忆终结者》,以此书虚假宣传,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本案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郭勇、牟晓俊、张勇林、符坚等13人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郭勇、被告单位甘肃中华职业学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对此,郭勇的辩护律师认为,指控郭勇犯集资诈骗罪不能成立。本案中,郭勇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甘肃中华职业学校这个单位与各投资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以此认定郭勇构成犯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有点苍白。另外,指控13名被告人犯罪要有犯罪故意,绝大多数本案的被告人也是投资人,没有共同犯意。从主观故意方面来看,集资诈骗的主观故意特征是非法占有,将对方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客观要件即表现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所指的主体都是特定的,而本案是合同关系而非非法侵占,投资人可以向甘肃中华职业学校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郭勇的另一辩护人认为,郭勇不具有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故意,并且对审计费用提出异议,称所谓的个人挥霍中购买的宝石项链,经鉴定也是贝壳项链,郭勇不存在骗取课题鉴定书的问题,而省教科所发放的聘书问题也是事实不清。据此,律师认为,指控郭勇犯集资诈骗罪不能成立,对于郭勇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律师认为林业部门以文件形式报案,程序存在问题。
牟晓俊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并没有具体的证据指证牟晓俊犯罪,只因牟有特殊的身份,即郭勇的妻子,而郭勇也说了在这个集体,牟晓俊只是负责后勤,具体的财务支配均由他来决定。牟晓俊帮丈夫打理公司的事情是义务,故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其余被告人均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