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砍伐古树名木 每株最高罚50万元
02.12.2019 18:01
本文来源: 新华
《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砍伐古树名木 每株最高罚50万元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违者处每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2月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据悉,我省古树名木大树较为丰富,种类繁多,数量较大,全省9个市州、88个县(市、区)均分布有古树名木大树。《条例》的制定,对健全古树名木大树法治保护、加强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条例》规定,禁止以下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砍伐;擅自移植;剥皮,掘根,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刻划、钉钉;擅自修剪树枝;蟠扎、台刈,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等;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其他行为。
砍伐古树名木的,没收砍伐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古树名木剥皮、掘根或者灌注有毒有害物质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古树名木刻划、钉钉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明确,古树名木大树资源普查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大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古树名木大树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肖达钰莎)
[责任编辑: 邓娴 栾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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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201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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