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69号建议的答复
刘光信等代表:
你们《关于创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加快贫困山区精准扶贫工作步伐的建议》收悉。代表们对雷山县贫困现状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省扶贫办对此高度重视,针对建议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扶贫项目实施采取“先建后补”建议答复如下:
我省对扶贫开发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建全国扶贫开发攻坚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等对“先建后补”都有明文规定,都是我省扶贫工作的经验总结,为促进贫群众脱贫致富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工作准则。2014年,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我省扶贫体制机制实行了重大改革,出台了《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函〔2015〕46号),明确规定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机制,下放项目审批权限。2014年起,全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县级人民政府要围绕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省级产业扶贫规划和全省年度扶贫工作重点,按照国家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切块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三个十工程”、“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以及提升贫困群众素质、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等方面。鼓励县级人民政府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购买社会服务等办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主要由县级负责,省扶贫办负责项目资金备案。
为此,代表提出的采取“先建后补”的项目实施方式,县里可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以省办的补助标准为依据,按照“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执行。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省扶贫开发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你们继续关心、支持我省扶贫开发事业,为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建言献策。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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