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省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7号提案的答复

16.06.2015  13:52

尊敬的杨莉委员: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关注和对我办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创新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加快贫困山区精准扶贫工作步伐的建议》已收悉。您对雷山县贫困现状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办对此高度重视,针对建议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建议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时限情况

        从2013年起,中央每年分2批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下达到省,分别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前下达第二年的第一批资金,比重达到全年总资金的60%以上;在次年第三季度末下达第二批资金,其中省级安排的省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将在第一批资金中同步下达。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中关于省级财政应于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的时间要求,我办联合省财政厅行文均在年初1月前将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县,十一月底下达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县。从下达的时间看不影响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用于种养殖产业的安排。

二、扶贫项目实施采取“先建后补”情况

  2014年,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我省扶贫体制机制实行了重大改革,出台了《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意见》(黔府办函〔2015〕46号),明确规定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机制,下放项目审批权限。2014年起,全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县级人民政府要围绕本级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实施规划、省级产业扶贫规划和全省年度扶贫工作重点,按照国家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切块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  “三个十工程”  、“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以及提升贫困群众素质、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等方面。鼓励县级人民政府探索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购买社会服务等办法,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审批主要由县级负责,省扶贫办负责项目资金备案。

为此,您提出的采取“先建后补”的项目实施方式,县里可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以省办的补助标准为依据,按照“乡镇申报、县级审批、省级备案”的程序执行。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

  根据《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第28条规定“省扶贫开发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扶贫项目补助标准...”,省扶贫办每隔1-2年将对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投入的项目补助标准进行调整,2014年3月以黔扶通〔2014〕19号下达了《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产业化项目建设投资补助标准(暂行)》的通知。由于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属于补助性质资金,在扶贫项目的实施中,受扶持扶贫对象应适时自主投工投劳、自筹、或整合其它资金的投入等。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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