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原因分析及工作建议

04.07.2014  19:08

                随着法制进一步健全,过去司法行政模式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管理、承担、承办职能弱化,能够管理的司法队伍复杂,涉及群众的面宽量大。由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但安龙县司法局纪检监察工作由于受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进展不快,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这表现在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笔者经过深入了解和调研,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工作现状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工作现状 (一)纪检机构变动频繁,监察机构设置缺失。安龙县司法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成立以来,至2009年6月期间一直无纪检监察机构;2009年6月起县纪委在安龙县司法局设立派驻纪检组,未设立监察室;2012年 8月起,安龙县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标志着该县深化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在这次改革中,安龙县司法局纪检组组长调走后至今未配备纪检组组长,由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直接负责联系我局纪检监察工作,局党组明确一名党组成员、副局长联系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负责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根据2010年《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府办发〔2010〕﹞129号)文件,安龙县司法局内设机构有“监察室”(其职责:负责司法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但局党组在人员配备时未安排人员负责监察室工作,属有编制有机构无人员。 (二)对纪检监督机制认识观念落后。许多制度出台都是以廉政建设规定为标准,衡量司法行政干部职工是否违规,不重视实体法律法规和监督程序是否公正,也没有看到监督程序与实际权利义务可能产生的巨大影响。在某些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水平越高,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有人认为,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民事调解、社区矫正是主体工作,是一线,其余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一线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工作情绪;有的认为,纪检监察查的严,就是让我们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还有的认为,过多地监督往往导致司法行政人员为了迎合监督者的意志而使司法行政人员难于开展工作。种种现象反映部分干部职工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带来较大难度。    (三)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机构分工不清。县级司法局的纪检监督职能机构多,有纪检组(现未设立)、监察室、政工科的队伍建设、办公室的制度管理、各股室的业务监督管理。各部门之间还存在着监督效应的问题。有的发挥自身的职能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法律服务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使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转和监督权力的行使缺乏合理的配套规范。 (四)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虽然近年来,查处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老同志情面的现象。对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怕得罪前任领导,影响司法局声誉。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避重就轻,特别对人事、经济的监督更少。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对干部职工廉政问题监督制约上。就安龙县司法局而言,目前存在部分国家公务员违反《律师法》、《公务员法》规定长期离岗在贵州圆方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基本不从事司法行政本职工作,甚至考勤也“一局两制”,外界戏称县司法局外设“分局”,导致在岗上班人员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取得法律服务从业资格的争相去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工作,在岗人员人心不稳。但局党组未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一味放纵导致局党组凝聚力、执行力下降。(新修订的《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二、原因分析 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领导重视不够,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教育乏力。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不重视制度建设,管理跟不上去,使违法违纪者有隙可乘。有的对已有的制度,抓落实不得力,检查不到位。有的对出现的苗头倾向,教育不及时,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以致发生较严重问题,影响司法局形象。       (二)少数领导干部私心杂念作怪,怕得罪人,怕出问题。个别领导干部为了私利收受下属好处,所谓“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在单位一团和气,不敢也没有底气资本批评不遵守工作作风纪律的干部,对单位存在的严重违反纪律的问题和行为不愿查、不深查甚至不敢查,生怕查出问题砸了牌子、掉了帽子,都在和稀泥。 (三)少数单位为了眼前利益、本位利益、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政治利益。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对上级规定寻找借口,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做表面文章,实际上没有落实。 三、工作建议 (一)端正思想,更新观念。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对全体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针对国家公务员从事兼职律师的情况,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从领导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都必须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纪检监察工作是实现对司法行政工作有效管理的首要工作,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同时要转变干部职工头脑中纪检、监察工作是整人的错误思想。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是规范法律干部职工的行为,维护法律服务、法律工作纪律的严肃性,防止司法行政人员不良行为的发生,不是针对哪一个人,而是泛指可能发生不良行为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其次要转变对纪检、监察工作与律师辩护、法律服务、公证工作、法律援助格格不入的思想。要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对司法行政行为的监督,并不涉及具体司法行政工作事务的处理,也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相反由于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行为的监督,司法行政干部职工能够注意自己行为,规范其举止,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三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转变就事论事搞纪检的观念。笔者认为纪检、监察不仅仅是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案件,而在于是否制约了司法行政干部职工不良行为的发生,哪怕使他们有所顾忌也好,何况对正面的典型也可以给予及时表彰,促进工作进展。       (二)健全和完善制度,改变工作方法。 1、完善和健全内部纪检监察机制。安龙县司法局现有监督规范不完善,必须对现有纪检、监察制度进行梳理、规范和完善,逐步使纪检、监察进入制度管理、规范运行、适时调控、定期检查的良性工作状态。 2、把狠抓队伍建设,实现法律服务平等、律师辩护有力、法律援助应该为主题作为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从司法局的实际看,法律服务、律师辩护、法律援助质量还需提高。我们要坚持治病救人的态度,该保护同志的,能保护同志的,要尽一切努力做好工作。一是实事求是,不护短,发现不良线索,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二是坚持严肃处理,惩教结合。一旦经查如实,属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纪检不检查、监察不监督就没有威性,别人就看不起你。”“公生廉,廉生威。”这就是告诉我们必须以实际工作的成绩树立在群众中的威性,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位争有威,以促进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