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释实施 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下受保护
02.09.2015 13:50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
利息赶超本金
原告小吴起诉称,2012年4月1日,他借给夏某、刘某50万元,王某作为保证人。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每月1.5万元,即年利率为36%,按月支付。然而约定期限已过,刘某和夏某未能偿还本金,利息也未按约定全部支付。多次索要未果后,小吴起诉要求夏某刘某以及担保人王某共同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13.5万元。
昨天上午,借款人刘某表示,是利息太高,自己才还不起,“本来只借了50万元,结果到现在利息就已经还了40.5万,这利息都快赶上本金了。”刘某说,自己后来实在还不上了,便让小吴去法院起诉。
而另一名借款人夏某以及担保人王某则表示,小吴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旧案适用旧法
这场普通民事官司的审判长是房山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邵明艳。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昨天开始正式实施,而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的,超过部分法院可认定为无效。但对于此前的案件,8月28日,最高法发布的最新通知明确,该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因此,昨天上午的这起案件,还需按照原来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昨日,案件当庭宣判,被告刘某、夏某须按银行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共同偿还原告吴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8.3万余元。
四倍利率已废除
记者了解到,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率24%以下,规定有效,受法律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部分有效,但法律不予强制保护;而超过36%的部分不予保护。
结合上述案件,被告需要偿还给原告的利息计算方法变得简单,只需用本金乘以24%和时间便可,这种计算方法下的利息为86466元,比旧法多2883元。
邵明艳表示,新司法解释与以往最大的变化是。在利率方面,新《规定》废止了以往“四倍银行利率”的说法,确定了“两线三区”的原则。
第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第二个是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第三个是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为24%至36%,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债主如果要提起诉讼,这部分债务将不受法院保护,但当事人可以自愿履行。 (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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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9.2015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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