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批复同意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
近日,根据《民政部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的批复》(民函〔2017〕74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盘县,设立县级盘州市,以原盘县的行政区域为盘州市的行政区域,盘州市人民政府驻亦资街道凤鸣北路1号。盘州市由贵州省直辖,六盘水市代管。
批复要求,撤县设市各项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盘州市是国家正式解冻撤县设市审批后,全国首批、我省第一个获批的县级市。为此,孙志刚省长批示“民政厅做了大量工作,应充分肯定,望盘州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命名为“盘州市”,有其历史渊源。原盘县辖境于唐武德七年(624年)置西平州,唐贞观八年(公元634年)改西平州为盘州,唐天宝十年(751年)起为南诏国于矢部管辖,元十三年(1276年)置普安路总管府,1382年改普安路为普安府,清宣统元年(1909年)改为盘州厅,民国二年(1913年)改盘州厅为盘县。“盘州”作为盘县的历史地理名词,最早在唐初出现,最晚在清末使用,因盘江而得名,在盘县及周边,具有深远影响,史籍记载明确,历史渊源深厚,承续关系清晰。以“盘州市”命名,凸显了盘县悠久深远的历史和文化,有利于历史地名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