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贵州省国税系统首例诉讼案胜诉

30.09.2015  17:24

 

贵州长城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为台资企业,主营菜籽油加工销售,该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账外经营手段少列收入10621.23万元,少计销项税额1221.91万元。2014年10月,遵义县国税局稽查局作出依法补缴增值税1221万元、处以罚款654万元的决定。“两书”下达后,该公司不服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历经一审、二审后,2015年8月31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贵州长城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诉遵义县国税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诉讼请求。该案为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贵州省国税系统的第一起胜诉案,表明遵义县国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历经一审、二审,经受住了法律层面的考验。

贵州长城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偷税案为贵州省国税局督办案,由该案引发的诉讼案成为全省国税系统首例粮油行业诉讼案,受到全省范围内国税系统、粮油行业及至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广泛关注,其诉讼结果关乎国税系统的执法形象。该案因查办有力、数额巨大,成为推动全省国税系统粮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样板案件。

该案的胜诉,既是对少数心存侥幸、试图以各种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者的一次有力回击,也是对广大纳税人乃至税务干部的一次教育和警示。遵义市国税局主要做法如下:

(一)立足高点,坚持法治思维。行政诉讼法修订后,该局及时组织全局干部认真学习其新旧变化,分析变动原因和目标指向。在查办案件和应对诉讼时,做到用新行诉法进行审视,既注重程序与实体合法,又坚持既有证据的科学归档与运用。

(二)抓住要点,应对诉讼新常态。企业提出诉讼后,该局一是及时成立包括检查人员、审理人员、法规人员、公职律师在内的应诉工作小组,明晰职责。二是明确由法人出庭应诉,展示国税执法形象和底气。三是通过解剖式研究案卷资料和小组成员模拟对抗的方式,认真查找执法过程中有可能存在的实体或程序上的风险点,确保应诉工作的主动权。

(三)盯住焦点,厘清诉讼困扰。一方面,积极向税务总局、省国税局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寻求专业帮助,特别是国税发〔2005〕763号文件的适用问题还获得税务总局的专门批复;另一方面,向遵义市政府、市政协、市统战部、市工商联、市对台办、市法院等部门汇报案情,用数据和证据说话,展示征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和税务部门依法治税、依法稽查的严正立场。

(贵州省国税局稽查局  遵义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