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定将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和使用情况

01.07.2014  09:24

贵州: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须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明起施行

本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6月30日,《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已于2014年5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中审议通过,并将于明日起正式施行。


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现场

按照《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的缴纳、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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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依法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政府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