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历史性突破 多层面创新
——解读《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2015年4月30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劳模表彰大会。
岁月铭刻劳动艰辛,历史映射精神光芒。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广大劳动者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全省面貌发生翻天覆地的历史巨变。期间,涌现出一大批传承中华美德、体现时代精神、引领时代风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统称劳模)。据统计,新中国成立至今我省共产生全国劳模593人,省部级劳模12632人。目前仍健在的全国劳模437人,省级劳模5744人。
近日,《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正式实施,本报邀请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部长杨杰对《办法》中的亮点进行一一解读。
亮点一首次制定实现突破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滞后,我省劳模评选管理服务工作与省外先进省份相比差距较大。据查,目前我省关于劳模工作的措施仅有3项:一是省政府2001年6月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对部分劳模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二是省财政厅每年拨给省总工会困难劳模补助经费20万元,用于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的省(部)级困难劳模补贴;三是省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劳模疗休养经费。而系统的、长效的劳模评选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办法未曾制定出台,劳模评选表彰工作基本上是根据中央或国务院文件临时制定实施方案。
此次制定出台的办法实现了我省历史上的突破,解决了“无”的问题,从而使劳模评选管理服务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这是省总工会适应时代需求,落实依法治省要求的具体体现。我们将在实践中不断探讨,使之更加完善。
亮点二首次明确专门机构
【办法】“省劳模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和全国劳模的推荐管理服务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劳模评管委)负责。”
【解读】以往的劳模评选表彰工作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筹备委员会负责,下设办公室在省总工会,劳模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平时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缺乏领导协调机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模工作的集体领导和合力推进。
《办法》第三条首次提出“省劳模评管委”,实际上是对劳模评选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予以明确,并对其工作内容和“省劳模评管委办公室”的设置及职责任务作了细化。从而理顺了我省劳模工作的组织管理关系,明确了职责任务,消除了以往工会单打独斗、自娱自乐的偏见,形成了党政领导、部门配合、工会运作、社会参与的格局。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市(州)和县(区、市、特区)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可由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劳模推荐委员会,在同级地方工会设立劳模管理服务办公室等,使劳模评选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上下贯通形成网络,劳模评选管理服务职责能层层落实。
亮点三劳模表彰单位升格,荣誉含金量增加
【办法】“全国劳模推荐人选经省委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劳模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对授予省劳模的,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解读】“劳模”是劳动者最高荣誉,是对劳动者工作过程和成绩的最佳肯定。之前劳模的表彰经工会推荐并报政府批准后,由政府进行表彰。《办法》规定“对授予省劳模的,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明确省劳模由省委、省政府共同表彰,不仅升格了表彰单位,增加了荣誉的含金量,更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和重视。把评选、表彰劳模作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劳模,是形势的需要,也是时代的呼唤,有利于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劳模、爱护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气,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亮点四评选条件更新升级,体现时代性先进性
【办法】“劳模人选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荣誉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解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价值的评判也在发生变化,已从以往的速度数量型向现在的质量效益型和创新型转变,劳模不再只是“出大力,流大汗”、“苦干加巧干”的代表,更是知识型、创造性的代表。
《办法》将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等要求融入劳模评选标准。这样的变化,与时代的变化完全合拍,体现了工作的创新和与时俱进。而此次荣获劳模称号的朗玛科技公司董事长王伟、佰仕佳集团董事长易永祥等,都是新兴产业从业者中的杰出代表。而且,今后办法也通过实践将不断修改评选标准,以保证符合其特征和内涵要求。
亮点五劳模比例变化,体现群众性公平性
【办法】“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劳模比例不得少于劳模总数的85%,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比例,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解读】总体而言,劳模评选向基层一线倾斜的大原则没有改变,虽然劳模结构在变化,但每次评选都保证了一线工人和技术人员、农民工等普通劳动者的数量,但对非领导劳模比例未作明确规定。《办法》规定“非领导劳模比例不得少于劳模总数的85%”等,这是根据劳动力职务比例进行设置的,毕竟占比大的为普通劳动者。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个比例也是维护职工权利的体现,让更多基层一线的劳动者拥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亮点六明确否决条件,彰显法律严肃性,体现劳模示范性
【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劳模:(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解读】中办、国办通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企业负责人不能参评劳模。作为企业家,不仅要抓经济效益,还要抓社会效益;不仅要带领团队遵章守法,还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而劳模不仅是工作上的先进,还应是思想道德方面的模范,要在两方面都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根据当前生产经营、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形势,《办法》特意加入了环保、安全生产、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等13个方面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了劳模的示范性。
亮点七“两审三公示”制度让评选过程公开透明、结果真实公正
【办法】“劳模推荐实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市州(厅局)初审和省级复审两次审核,实行所在单位、市州级(厅局级)和省级三级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公示期间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公示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处理。”
【解读】劳模评选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优中选优。办法对评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必须实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是落实“法治”要求,推进依法治省的具体体现。该制度可操性强、覆盖面广,能够确保面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证了评选过程公开透明和评选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
亮点八明确荣誉撤销条件,消除“劳模终身制”诟病
【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劳模荣誉称号:(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解读】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劳模终身制”的诟病一直存在。少数劳模即使“变质”,却仍然享受政策待遇,这为大众所不能接受,使劳模的“含金量”打折。办法规定5种情形可以撤销劳模称号,明确对获取劳模荣誉后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予以取缔荣誉,保障了劳模的严肃性和先进性,能进一步激励劳模奋发向上,珍惜和保持荣誉,为广大劳动群众树立名副其实的学习典范的良好风气。
亮点九首次明确劳模待遇,实现全社会参与
【办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劳模,不断提高和改善劳模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
【解读】在此之前,我省仅落实了部分劳模生活补贴、补助和疗休养费用,缺乏全面、系统的条文规定,且各地、各单位劳模享受待遇不一,劳模工作、生活保障缺乏制度支撑。办法首次专门用一个章节,对劳模享受的待遇标准等作出规定,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制定出台优待劳模的办法规定。为劳模待遇执行提供了遵循,落实执行单位和部门,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劳模的关爱和优待,确保劳模待遇、地位的落实和提高,有利于激发劳模更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亮点十强化责任追究,维护法律权威
【办法】“县以上劳模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劳模推荐评选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劳模推荐单位未按比例、条件、程序等规定推荐劳模人选的,由省劳模评管委给予通报批评和纠正。”
【解读】从前对劳模评选管理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具体处罚规定。而办法专门制定了追责条款,既是此办法落实和劳模评选公正性、公平性、真实性的保障手段,又是对劳模评选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制约,为其划出了一条“红线”,督促其廉洁勤政,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金艾、程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