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黔商发〔2017〕10号
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行政许可法》、《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国务院规范行政审批有关文件精神,按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要求,现将我省典当行设立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依法审批,优化服务,按照科学发展、合理布局、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材料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定公司章程。
(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拟申请设立典当公司的股东应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担保。
(三)法人股东净资产原则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当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法人股东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涉及国有资本投资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的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新增典当公司初审推荐工作。明确要求新增典当公司开业两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与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沟通,明确工作程序,提高申报工作透明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机制。
(二)按照科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防止典当行过于集中于中心城市。优先在经济总量较大,发展势头较好,市场需求旺盛且现有典当行数量少或者未设立典当行的市或县发展典当业,申报户数的20%应用于填补空白市(县、区)。
(三)为确保新增典当公司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按照商务部要求,新设立典当公司须将拟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存入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验资账户,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验资,直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四)为按时完成新设立典当行审批工作,请各地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新设立典当公司的申请材料、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初审意见及典当行设立审核情况表(附件3、4)和设立典当公司初审推荐表(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打印)通过我厅政务窗口上报,并将初审同意后的典当企业相关资料准确录入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四、审批程序
(一)我厅接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截止日后,在不超过商务部对我省年度规划数量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若超过商务部对我省年度规划数量,我厅将对申报企业择优选择。
(二)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在《贵州省商务厅电子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我厅办理批复文件并通过全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典当经营许可证》下发企业。
(四)我厅审批工作完成后,于2017年4月底前将审批工作情况、审批结果及备案情况表、汇总表上报商务部备案。
(五)按照商务部加快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好准入管理的要求,2017年5月1日以后将按照随报随批原则对新设立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进行审批。
附件:1、设立典当公司申报材料清单
2、典当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3、典当行设立审核意见表
4、典当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审核意见表
(下载附件:邮箱:[email protected],密码:8592804)
贵州省商务厅
2017年1月22日
(联系人:吴义超,联系电话:0851-8855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