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要求:过期购物卡 余额可复活

05.06.2015  11:28

  6月4日,贵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联合发布公告:要求省内各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单位,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美容卡、健身卡、游泳卡、购物卡等等先支付钱款入卡中再消费的卡,称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省商务厅和省工商局要求,工商注册登记地在贵州省范围内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规定的材料,到省商务厅办理备案登记;规模发卡企业到省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发卡企业到省内企业注册登记地的县(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已经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尚未完成备案的企业,务必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备案。 7月以后开展发卡业务的企业,要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按规定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发卡法人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公告要求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同时不得利用章程或协议条款违反下列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消费者与企业因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所谓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的合同无效。(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