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工商资本租地监管 杜绝“非粮化”“非农化”隐患——访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王宇)农业部等四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备受各方关注。目前我国工商资本租用农地状况如何,四部门为何要出台意见,资本下乡面临哪些政策禁区,对资本违规大肆圈地,国家又将如何监管?针对以上问题,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24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引导资本有序进入农业 防范非粮化、非农化
记者:四部门为何要出台《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当前我国工商资本租地规模如何?
陈晓华: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的情况越来越多。据农业部统计,近三年来,流入企业的承包地面积年均增速超过20%。截至2014年底,流入企业的承包地面积已达到3882.5万亩,约占全国农户承包地流转总面积的10%。
从实际运行看,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有利也有弊:一方面工商资本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隐患很多。
我们最担心的是工商资本与行政力量二者的结合,毕竟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在推进农业化的过程中,我们既要考虑规模效应,也要考虑农民生计的维持。可以讲,这个文件的出台,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引导土地有序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央切实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民权益的政策要求,主要目的是引导工商资本有序进入农业,防范可能出现的非粮化、非农化问题,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更好地推动各地原原本本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
对工商资本下乡租地既留出了政策空间也划定了政策界限
记者:意见的出台,是否意味着鼓励工商资本下乡搞农业的政策有所调整?您对有意进军农业的工商资本有什么建议?
陈晓华:我国农村缺资金、缺技术、缺人才,工商资本作为一种现代的生产要素进入农业,对推进现代农业是有好处的。因此,我们欢迎和鼓励工商资本下乡与广大农民一起发展现代农业,这个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
从实际反映看,工商资本在从事农业生产方面有优势,但也有不足,有适合的领域,也有不适合的领域,应扬长避短。为引导好工商资本下乡,按照中央的精神,意见对工商资本下乡进一步明确了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
我们鼓励工商资本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经营理念和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传统农业加速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优化要素资源配置,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同时,如果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我们也会进行限制,严禁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大面积租地,不仅挤占了农民的发展空间,而且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会很高,容易形成新的“规模不经济”,这对企业来讲也是不利的。
另外,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我们是严格禁止的,这条底线不能破。
总的来讲,意见主要是针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而不是排斥真心搞农业的工商资本,工商资本下乡是划定了政策界限和留出了政策空间的。
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记者:意见提到了备案制度,备案工作应该怎么开展?
陈晓华:意见提出建立分级备案制度,考虑到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意见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一是以乡镇、县(市)两级备案为主,面积特别大的,再逐级向市(地)、省级备案,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二是备案的具体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具体到多大面积在哪一级备案、备案程序和备案主体等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记者: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意见提出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陈晓华:为防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可能带来的风险,意见提出了三项措施,一是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公开市场规范进行。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二是指导工商资本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三是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
当前,不少地方已经探索建立了风险保障金制度。实践表明,这一制度是防范企业因经营不善或违约等损害农民权益的有效办法。从现实看,一个企业要想在农村长期扎根发展,采用缴纳风险金的方式可以让农民更放心,这对企业也是有利的。当然,各地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风险保障金的不同筹集方式,政府可以适当补助,租地企业可以按一定时限或按一定比例缴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