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三”全面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26.11.2015  10:14

               

 

2013年以来,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侦监部门针对案多人少和办案时间紧张的矛盾,不断加强学习、健全机制、规范办案,多措并举全面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实现了无捕后撤案、无绝对不诉、无判无罪案件的目标,主要的做法是: 一、树立“三种意识” 一是突出证据意识。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生命线的理念,坚持证据核心理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强化监督意识。注重对案件程序的审查,严格审查立案、强制措施、讯问等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详细列明审查中发现的讯问不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取证程序瑕疵等具体违法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分类整理、综合分析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改进。 三是加强协作意识。不断加强协作配合,在严格审查证据的前提下,协助公安机关梳理案件存在的问题,对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进一步明确具体取证方向,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在作出不捕决定前认真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在作出不捕决定后做好不捕说理工作,列明补查提纲,明确下一步侦查取证方向,既取得公安机关的理解和认同,又确保了案件质量。 二、健全“三项机制” 一是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保障人权和“少捕、慎捕”的方针,与侦查机关积极沟通,明确各自职责,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规定逮捕必要性说理的方式,确定逮捕必要性说理的具体内容,并列明无逮捕必要的具体情形。 二是完善公检法信息沟通机制。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一些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或其他强制措施,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直诉。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对于一些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盗窃案件等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赔偿的,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达成共识,以便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案件能够直诉。 三是实行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近年来我院侦查监督科坚持实行对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注重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协调和配合,不干预、不代替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直接侦查,通过提前介入,参加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案件讨论等形式,就案件中存在的疑点和需要查明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使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更加精准,进一步确保了案件质量,缩短了办案时间,也将侦查监督工作由静态审查变为动态审查。 三、严把“三个关口” 一是严把案件审批关。严格实行“三级”审批机制,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审批,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层层审查把关,从文书制作、法律适用、证据审查等方面入手,从程序上最大限度保证不捕案件的质量,防止人情案、关系案。 二是严把不捕说理关。注重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固定,对所有不批捕案件出具《不捕理由说明书》,在不捕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加大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说理篇幅,区别不同情况有侧重点地开展说理工作,确保不捕说理有理有据。《完善不批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等文书,努力提高检察人员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 三是严把案件证据关。严格执行《刑诉法》和“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充分保障人权,严防侦查机关为获取证据侵犯个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诉、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依法予以排除。 四、注重“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业务学习及时性。组织侦监干警掀起学习修改后《刑诉法》和《刑法》的热潮,利用个人学、专门学、集中学等多种方式全方位覆盖到每个干警。组织召开侦查监督工作专题会,汇报交流学习《刑诉法》和《刑法》心得,每名干警选取不同角度交流办案体会,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突出能力建设针对性。从提升侦查监督工作所需的业务能力出发,围绕案件分析能力、证据运用能力、诉讼监督能力、文书制作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等方面开展业务学习,按照“缺什么,学什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干警参加专门学习,分类别进行业务培训。 三是突出岗位练兵实战性。强调以“应用、实战”为目的,创新岗位练兵思路和方式,注重在干中练、在练中干,把岗位练兵和执法办案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岗位练兵的实效性。如组织开展审查逮捕案件汇报评议活动,承办人通过汇报案件,科室人员围绕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制作、案件汇报效果和存在的不足进行认真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