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事项的公告
25.04.2017 12:12
本文来源: 发改委
今年1月1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令)颁布实行。44号令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根据44号令和国发〔2017〕8号文件,国家、省从未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实行资质管理,从未明确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必须具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资质”,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够达到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即可。
特此公告。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4月21日
本文来源: 发改委
25.04.2017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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