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伊斯兰教”名称问题的通知
23.06.2015 18:09
本文来源: 民族宗教局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56.06.02
【实施日期】 1956.06.02
在我国汉民族地区,一般都把伊斯兰教称为“回教”,意思是,这个教是回民族信奉的宗教。报纸、杂志也相因成习,经常使用“回教”这个名称,这是不确切的。伊斯兰教是一种国际性的宗教,伊斯兰教这个名称也是国际间通用的名称,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除了回族以外,还有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撒拉、保安等九个民族,约共一千万人。因此,今后对于伊斯兰教一律不要使用"回教"这个名称,应该称为“伊斯兰教”。
本文来源: 民族宗教局
23.06.2015 18:09
李克强签署第686号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6号
民族宗教局
人民日报头版刊文:宗教工作法治化迈上新台阶
2017年9月7日,民族宗教局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17年8月26日,民族宗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