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治病擅采国家保护植物"飞天擒椤" 惠州一男子获刑十月
人民网惠州3月31日电 (林龙勇 卢思莹 秦达惠) 黑桫椤(俗称“飞天擒椤”)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近日,惠州市龙门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被告人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由于听说黑桫椤可以治肺病,因此杨某为给爷爷治病,擅自到南昆山进行非法采伐。
据了解,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和石某(另案处理)分乘两辆摩托车,一起从龙门县永汉镇到龙门南昆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上坪社区苏茅坪鸡心石(地名)林地上,非法采伐黑桫椤,并运回住处保存。第二日上午,杨某和石某再次来到上述地点,继续非法采伐黑桫椤,在返回途中被群众发现而抓获。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后,当即从杨某和石某处扣押镰刀、柴刀、摩托车和疑似保护植物茎干一批,随后在他们的出租屋查获并扣押疑似保护植物茎干一批。经清点,扣押的疑似保护植物茎干共190支,其中被告人杨某持有79支、石某持有111支。经鉴定,该植物为桫椤科黑桫椤,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据杨某供述,自己听说“飞天擒椤”可以治肺病,所以想挖点回去给我爷爷治病用,之前也不知道“飞天擒椤”是国家保护植物。“我只挖过这2次,以前都没有挖过。”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伙同他人到自然保护区内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黑桫椤190支,其中,杨某个人采伐黑桫椤79支,采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杨某从轻处罚。综上所述,龙门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法官提醒市民群众,一切珍贵植物不容非法采挖或贩卖,只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便野生也不得随便采伐,否则难逃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