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标准提升 侵犯人身自由日赔近220元

28.05.2015  10:54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根据最高检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015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19.72元新标准,比2014年增加了19.03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5年5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7346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5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4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19.72元计算。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记者杨凤临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