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黔有关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续

02.06.2014  18:36

 

法定条件

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35号)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1、接收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为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接收安排工作报告(函);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3、签署意见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

4、《士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审原件留复印件);

5、接收安排工作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6、安排工作对象户口簿户主及本人信息栏情况(审原件留复印件);

7、涉及随配偶安置的须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户口簿和身份证(审原件留复印件)。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承办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登记并初审,材料欠缺的及时告知补齐,材料齐备的,送处分管领导复核,然后报处务会研究。符合安置条件的,报厅领导审批,发出批文。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自所需材料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是否年检(年检依据)

年检是否收费(依据、标准)

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向厅纪检监察室投诉举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