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 ?在我省主要河流(乌江河)建设大、中型桥梁工程,可研阶段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02.06.2014  19:42
答:你好,你所咨询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有关问题已收悉,依据《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附后),建议向省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地震局)咨询。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归口重要城镇、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及城市、经济开发区的抗震设防标准。 (二)省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省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三)地(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审批本辖区内地(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第六条 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下列工程和地区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依据其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新建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着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和经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标准。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召开有关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会时应通知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