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城经营者若有欺诈行为当赔消费者3倍损失
13.06.2014 10:15
本文来源: 总工会
某电子商贸城通过广播、报纸、街头宣传单、门前布标等形式发布广告,称在商贸城购买商品后20天内若有降价,将差价返还。李某在该商贸城花4998元买了一部手机,两周后,发现该商贸城相同型号手机降价至4599元。于是找到商贸城工作人员,要求退差价,却遭到对方拒绝,理由是:商城有内部规定,通讯器材不参加价格保护。但是,该《内部规定》在广告中并未出现,事先也没有告知消费者。李某找到律师,请求帮助维权。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王开春律师认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交易,应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商家在向消费者宣传产品的价格优惠或者承诺时,应作充分的说明,并且信守承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根据上述规定,商家通过广告形式向消费者作出价格上的差价补偿承诺,已构成合同条款内容,足以引发并形成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内心决意,在符合补偿差价的情况下,商家又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这是明显违背诚信原则行为。商场的促销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欺诈,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应以商品购买原价4998元作为基准,赔偿消费者三倍损失。李某可据此要求商贸城经营者承担损失,若无法得到满意答复或解决方案,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本文来源: 总工会
13.06.2014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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