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弟细心照料孤寡瘫痪堂兄两年多 堂兄欲报恩赠房
72岁孤寡老人卫晓跃因脑溢血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老人有个心愿,希望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回迁安置房,遗赠给照顾自己两年多的堂弟孔召林,报答兄弟之情。
突发脑溢血堂弟赶来照顾
卫老是合肥经开区临湖社区霍岗居委会居民,此地原属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前些年因住房拆迁,由于老人无儿无女,霍岗居委会为他安排了一处临时住房。
2013年12月的一天,隔壁邻居没见卫老出门,敲门也没人答应,从院墙翻进去才发现老人已不省人事。邻居赶忙打电话通知霍岗居委会,居委会立即联系了120急救车,将老人送往安医大二附院抢救。
可是,卫老在合肥的几位亲属因身体等原因无法留在医院看护,霍岗居委会又打电话通知了老人在安徽省濉溪县农村的堂弟孔召林。孔召林答应承担起照顾病人的任务,后来还拿钱付清了医药费中属于自费的部分。“进了几次医院,我贴钱四五万元。”孔召林说亲属当中,堂哥和自己最亲,原来没有患病前,老人有时还到濉溪县看望自己。
老人同意回迁房赠堂弟
按照拆迁政策,卫老在经开区卧云小区分配到一套约96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需要缴纳一些房款,因老人没钱,就一直没能住进去,直到患病前都在霍岗居委会提供的临时住房栖身。
出院后,卫老因脑溢血后遗症卧床不起,需要有人长期在身边伺候。卫老在肥亲属与孔召林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孔召林承诺堂兄卫晓跃生病住院、养老费用及生活料理,都由自己承担,而合肥的几位亲属承诺,老人的拆迁安置权,由孔召林享受。该承诺书见证人是霍岗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胡朝根等人。
2015年12月19日,霍岗居委会工作人员读给卫老听一份“遗赠抚养协议”,主要内容是该回迁安置房由堂弟孔召林出钱购买,卫晓跃老人去世后遗赠给堂弟,堂弟承担抚养老人的义务,并且在老人生前不得转移、处置老人个人财产。
当时拍摄的视频显示,卫老听完后点头表示同意,并在协议上按了手印。该协议的监管方是霍岗居委会,还有5位街坊邻居作为见证人。
房产证更名属个案需研究
孔召林替堂兄缴纳了66000多元房款,他们搬进了卧云小区的回迁安置房。两年多来,堂弟把堂兄生活安排得井井有条,监管方霍岗居委会也认为孔召林做得不错,“老人身上连个褥疮都没有,比没患病时的生活还要好。今年大年初一那天,老人上吐下泻,多亏了堂弟送他到医院治疗。”
为了能全力以赴照顾老人,孔召林把农村的十几亩地租给别人,又喊来妻子邹书荣,让她在附近打个零工挣点生活费,“已经3个春节没有回濉溪县,家里还有个没结婚的儿子。”
眼看着卧云小区的拆迁安置房确权发证即将开始,孔召林就想趁这个机会,把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变更为自己的,免得以后出现意想不到的麻烦。
按照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拆迁安置规定,拆迁户是以原有房置换现有房,在安置时原则上都是拆迁对象和安置户,办理房产证要有拆迁协议和拆迁证明,一般是不能更名的。但符合某些条件时,房产证又是可以更名的,但是孔召林显然不符合这些规定,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管委会拆迁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这样的特殊案例,“霍岗居委会可以向上级主管单位临湖社区写个报告,然后提交给工业园、社区、居委会三方设在当地的拆迁安置联合工作组,开会研究一下是否可以更名。”
遗产赠与要注意法律细节
徽元公证处公证员范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遗赠抚养协议”因涉及卫晓跃老人的回迁安置房,在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只是无法给予办理公证,但该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勇喜认为: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独有财产,这当中包括遗赠。
上述“遗赠抚养协议”属于代书遗嘱,我们国家的《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卫晓跃老人愿意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堂弟孔召林,符合《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法律效力上,遗赠优于继承权。
按照双方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堂弟孔召林承担堂兄卫晓跃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房产的权利,符合《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还明确,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