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碑揭迷婚外情 赔偿妻子6000元
10.03.2016 21:15
本文来源: 新华
新华网贵阳3月10日电 近日,一女性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墓碑内容证明丈夫婚外与其她女性同居,离婚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并获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
刘某、杨某夫妻二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结婚后,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夫妻俩经常在外躲避计划生育,先后生育了六个孩子。由于子女众多,收入微薄,家庭经济非常拮据,俩人常为琐事发生纠纷,不时发生家庭暴力。妻子杨某不堪忍受外出打工,多年未归家。
2011年,刘某送儿子到县城上学,并托付给住在县城一女性亲戚照管,由此常在该女性家中进出,两人日久生情。后来刘某索性与该女性共同生活。刘某母亲去世后,刘某将该女性名字刻在母亲的墓碑上,标明该女性身份是自己妻子。
杨某打工期间知晓上述事实后,强烈要求离婚,但被刘某拒绝;无奈之下,杨某只得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杨某将刘某母亲的碑文拍照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证明刘某婚外与她人同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属于法律许可离婚的情形;并要求刘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6000元。在证据面前,刘某只好承认自己婚外与她人同居的事实表示同意离婚。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同时认定刘某婚外与她人同居,对夫妻感情破裂具有过错,为了弘扬道德规范,判令刘某赔偿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
宣判后,杨某、刘某均服判;刘某自觉支付了6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责任编辑: 刘昌馀]本文来源: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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