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刑事处罚后仍非法行医不悔改 再次“出手”再获刑
非法行医被判刑后,因其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被暂予监外执行。在此期间他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被群众举报,再次抓获。一审法院以犯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后徐某某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行医二审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4年以来,先后在安庆市区、潜山县境内开设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因在安庆市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于2009年9月7日被市中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管制刑罚执行期间,徐某某仍继续在安庆市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于2012年11月8日被宜秀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2012年11月19日,徐某某因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被暂予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后,徐某某并未就此收手。2013年9月25日,潜山县卫生局在接群众举报后,到徐某某在该县设立的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徐某某仍在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并将案件移送潜山县公安局处理。2013年10月9日潜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查实2013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其诊所对患者操某某、张某、周某某、杨某、雷某某、苏某某、胡某某等七人进行非法诊治,分别收取操某某2000元,张某6000元,周某某4000元,杨某3000元,雷某某26000元,苏某某3000元,胡某某1500元,共计45500元,其中收取的操某某2000元被操某某要回。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并从事医疗活动,在受过两次刑事处罚后,仍继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非法行医,对其犯罪行为缺乏法律认识,拒不认罪等情节,以犯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宣判后,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徐某某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在受过两次刑事处罚后,仍然继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安庆新闻网)